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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8-03-18 15:34    在线浏览次数(0

                      南充市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加强对市级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 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现代商贸、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博览事务、外经贸、茧丝绸产业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选项、重点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审核支持重点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参与编制项目申报文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推荐,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补助金额建议,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和下达项目申报文件,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推荐,建立和管理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方案、补助金额建议,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实施项目检查。

 

  第二章  资金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对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充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三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纳税信用、会计信用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四)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项次专项资金补助。

(五)符合当年度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申报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向:

(一)基础设施专项。支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转型升级,包括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商务楼宇的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

(二)信息平台专项。支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包括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生活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及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三)品牌建设专项。支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包括新获得市级及以上知名服务品牌〔包括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示范(创新、优秀)企业(机构)等〕、专利和通过省、国家或国际资格认证(评定),以及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包装、推介、应用、宣传、促销等工作或活动。

(四)主体培育专项。支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队伍建设,包括新引进落户的知名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的市级现代服务业重点企业、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企业扩大出口(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支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农村村镇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整合功能、延伸服务,扩展增值业务和高端服务,向综合服务商转型。

(五)特色活动专项。支持开展旨在促进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系列特色活动,包括参加国、省、市组织的会展活动或出国(境)从事的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和组织(承办)方;以及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省级、市级标准的现代服务业行业协会、企业。

(六)基础环节专项。支持开展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领域的规划和标准编制、人才培训、课题研究、重大宣传、目标管理和统计体系、信息平台等基础薄弱环节。

(七)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立项方式进行分配;对无法采取竞争立项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采取政府采购方式或据实据效方式进行分配。

第八条  通过竞争立项分配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公益性较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建成后,根据其公益性效果安排补助资金,对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二)直接补助。对预期效益较好,实施进展顺利且能具体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在项目启动后,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和申报支持内容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年度申报文件应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和使用监管要求等内容),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于当年3月底前下发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并通过行业网站向社会公布;当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条  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市本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按程序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件和申报资料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并报经属地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项目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评审推荐,评审标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评审专家应在省、市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推荐结果,共同提出拟支持项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通过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市本级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专项资金至项目单位。其他项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所属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进行指导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应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验收(鉴定)申请,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审核结果函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评审结果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通过行业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事项,依照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政府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物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外〔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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